口水堂--时尚男女社区's Archiver

余律师 发表于 2008-9-21 22:14

亲生父母要回孩子 捡养父母拿到补偿}Yd"u)RQ|~#fzl&B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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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日,曾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四川省南充市“弃婴”抚养权争夺案终于画上了句号,经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耐心工作,原告何某、刘某夫妇与被告任某、秦某夫妇履行了法院判决:原告夫妇一次性补偿被告夫妇抚养费及医疗费等共计8万元;孩子交由原告夫妇抚养。-n6]$sj2C7J%z:Yv
    2003年4月23日,刘某在嘉陵区龙蟠医院产下一男婴,经医院诊断,孩子患脑积水、缺铁缺氧性脑病等疾病。事后,刘某的丈夫、孩子的父亲何某称,其于同年4月25日带孩子去医院治病时,因孩子哭闹,将孩子托给医生照看后,出去给孩子买白糖。待他回到医院后,医生说:“小孩病情恶化,已经死亡,扔在粪坑中了”,并出具了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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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2月,刘某夫妇得知他们当年生的孩子被任某夫妇收养,且身体健康,萌生了要回孩子的念头。遭到任某夫妇拒绝后,何某曾带人到任某家中欲抢回孩子,因警方介入而未果。去年11月,刘某夫妇向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孩子系其亲生,并要求任某夫妇归还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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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izv$_ 案件回顾0Cq?DP n(xT.E

W}W2|O [ 捡养过程存疑问 补偿多少有争议 [Y*i~?F 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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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审理中,任某夫妇承认孩子确系刘某夫妇所生,但对孩子是如何到了任某夫妇家里,双方却说法不一。yLVq-d5h5E*\5B

~~}*\[(|lph1P     刘某夫妇称,2003年 4月25日,何某带孩子到医院治疗时,由于孩子哭闹,便出去给孩子买白糖,回来后医生说:“小孩病情恶化,已经死亡,扔在粪坑中了”,并出具了死亡证明。2006年12月,刘某夫妇听本镇人传闻小孩被任某夫妇“收养”。/@(cyus']%D,Xa

ErE(n8nZ     任某夫妇则称他们于2003年4月25日在医院附近的路边发现了全身青紫的小孩。由于他们没有孩子,加上觉得孩子可怜,因此将小孩抱回家中抚养。抱回小孩后的第三天,他们还派人到刘某夫妇家里取回小孩的CT报告单,以便给小孩治病。b2p L4w8g3J _

4} b+k:V e_wu     除了上述领养过程的争议之外,双方就小孩的抚养补偿方面也存在较大争议。A0B9v;hh~6azc

w]7f,Ci'W!q     任某夫妇称除非刘某夫妇不再坚持要回孩子,否则必须补偿他们18万元。几年来,他们在孩子身上倾注了全部心血,不仅治好了孩子的脑病,孩子还非常健康活泼。&X+x3i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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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某夫妇则称虽然认同任某夫妇为孩子治病和关爱孩子的事实,但只同意补偿2万元。法院多次调解后,刘某夫妇最多只同意补偿4万元,而任某夫妇则坚持不得低于12万元。$c-F3x;[DP-]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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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8月,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决中,法院首先认定任某夫妇系善意捡养婴儿,同时认定任某夫妇捡养孩子时未按规定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因此认定任某夫妇的收养行为无效。就抚养补偿费问题,法院考虑到任某夫妇几年来对孩子的精心抚育,心里一时难以承受失去抚养孩子的痛苦,因此裁定任某夫妇要求刘某夫妇给付孩子抚养费、医治费、误工费的请求合乎情理,但索赔金额偏高。综合考虑刘某夫妇的经济给付能力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水平等因素后,法院最终判决刘某夫妇补偿任某夫妇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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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宣判后,任某夫妇表示,从内心讲他们舍不得孩子,8万元的补偿费也太低,但事情闹了这么久,对孩子的影响很大,也影响了他们全家的正常生活,因此他们服从法院判决。刘某夫妇则表示,他们很感谢法院把孩子判还给他们,但补偿金额过高,无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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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DKDv     为此,嘉陵法院承办法官黄英鹰多次给刘某夫妇做工作,希望他们多为孩子的健康成长着想,不要为了几万元钱再争下去了。最终,刘某夫妇于8月28日主动将8万元补偿交到了法院。9月1日,任某夫妇依依不舍地将孩子交给了黄英鹰,黄英鹰随后将孩子交给了刘某夫妇。

余律师 发表于 2008-9-23 23:19

离婚一方隐财产 对方起诉重新分(d0j'KB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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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协议离婚,男方隐藏共同财产20万余元,离婚半年后,女方察觉,状告前夫要求重分财产。8月20日,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女方分得存款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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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t8X2Bp     2007年9月20日,原告方友珍与被告胡杰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中,胡杰否认手中有存款,民政部门准许双方离婚,对查明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今年4月,原告偶然发现胡杰留下的一张存款凭条,上面记载了胡杰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存入20万余元。原告认为,这笔存款属夫妻共同财产,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对前夫隐藏的共同财产重新分割。被告却辩称,这些存款是替他人存入自己存折,是他人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另查明,胡杰在离婚后对该笔存款进行了支取,购置了房产,该笔存款并非他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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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被告不能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存款的来源,而夫妻双方也没有对所得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正当收入,均应属共同财产。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否认有存款,独自占有、拒绝分割给原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余律师 发表于 2008-9-24 16:12

离异后儿子改姓 拒抚养于法无据jK'L2NK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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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3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儿改随母姓,父亲拒绝抚养的抚养费纠纷案,判令被告徐小塘支付抚养费计10000元给原告何小荣。B%SjB \ @7c%U

q*Y$w%[[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20日,原告何小荣与被告徐小塘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规定,婚生子徐远监护权归徐小塘,但若徐远随何小荣共同生活,则徐小塘每年支付5000元给何小荣作为抚养费。离婚后,原告何小荣就一直带儿子共同生活,并且在未经被告徐小塘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儿子徐远的姓名改为何远,被告徐小塘知道后大为不满,拒付小孩抚养费给原告何小荣。为此,原告何小荣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徐小塘支付两年小孩抚养费共计10000元。sP M6|}"d ]5q5^

~0xx*Z6duZR Rt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原告何小荣为儿子改姓名并无不当,要求被告徐小塘支持小孩抚养费合法合理,被告徐小塘以其子改变姓名为由拒付小孩抚养费于法无据,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余律师 发表于 2008-9-25 10:53

擅批二胎生育证 计生主任触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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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计生办主任滥用手中的职权,为不符合规定的村民审批了二胎生育证。近日,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廖树坤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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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6月至7月,被告人廖树坤在担任防城区茅岭乡计生办主任期间,在办理该乡沙坳村的宋启军、廖伟玲夫妇以“非转农”形式申请二胎生育证时,违反有关计生法律和政策规定,不按规定程序审核把关,不经集体讨论和社会公示,亲自为宋、廖夫妇填写二胎生育证审批表。宋、廖夫妇领取二胎生育证后,廖伟玲于2004年7月持证生育了第二胎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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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w bk{u R X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树坤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不符合生育二胎规定的宋启军、廖伟玲夫妇审查批准二胎生育证的申请,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滥用职权罪。鉴于本案的发生与当时村级组织没有进行集体讨论和向社会公示,整个发证环节制度不够完善有一定的关联,且宋、廖夫妇领取的二胎生育证已被注销,社会影响得到一定程度的消除,法院决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余律师 发表于 2008-9-26 20:30

妻子婚前瞒病史 丈夫诉离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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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5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准予原告朱某与被告熊某离婚;婚生小孩归原告抚养,原告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并付给被告生活困难补偿金1.2万元;被告有探视小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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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G#Ek7XstAl     朱某与熊某于2003年4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尚可,2004年1月25日生育一男孩。2003年12月,朱某发现熊某有精神分裂症状,后打听到熊某婚前有精神分裂症病史。在熊某病发时,朱某也没有送其到医院治疗。2004年10月朱某开始单独租房居住,且于2005年5月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但被依法驳回。此后两人感情并无好转,夫妻分居已3年,两人都认为无和好可能,于2007年9月28日自行达成了离婚协议。庭审中,双方都请求法院依离婚协议内容制作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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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被告因患有精神分裂症未能完全治愈,夫妻分居已3年,感情确已破裂,遂作出上述判决。

红苹苹果 发表于 2008-9-28 12:01

私房钱

如果婚前对方有钱..就在结婚前去律师事务所证明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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